违禁及受管制物品


注意事项:
寄件人必须确保投寄邮件符合澳门特区、转运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当地法规,包括各有关机关设立的规定。为检查邮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邮电局有权限工作人员,在不侵犯邮件内容下,得要求寄件人或收件人开启邮件或在其面前检查邮件,并在发生拒绝开启邮件情况时,按照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接受投寄或交付邮件(订定在提供邮政服务,设置或使用邮政基础设施时须遵守之一般原则)。如发现任何违反行为,邮电局将按照该法令第二十三条相关程序处理。

按照上述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 /M号法令第四十四条 g项及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2/2005号行政命令《邮政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I-罚款第2条2.7项规定,如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不实声明者,本局可对违例者提出惩处,最高可被科处澳门币一仟元罚款。

 

按照八月六日第11/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条规定,为监察经由邮电局寄出和寄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邮件,海关得在邮电局有权限工作人员面前,且不侵犯邮件内容下,要求寄件人或收件人开启邮件或检查邮件。

入口须按照《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活动规章》及其他现行法规处理。因此,收件人必须出示按法律规定之入口文件,方可提取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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