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 促進對郵政及電信範疇的國際協議、規定、規章等的適用;
- 確保以本區作為原寄地、轉運地或寄達地之郵政運輸之相關活動;
- 與有相關國際機構建立關係;
- 促進創設及發展與市場需要相符之郵政服務及產品;
- 確保郵票及其他形式之郵資之製造、發行、分發及商業化,以及確保自動蓋銷郵資之經營;
- 促進郵票及其他集郵品之商業化;
- 促進向本地區居民,特別向大客戶提供郵政服務及產品;
- 藉開展銀行性質的業務,促進執行行政當局的社會及房屋政策,並具有信用機構的性質;
- 提供電子認證服務;
- 管理通訊博物館;
- 提供電子商務服務;
- 負責規管、監察、促進電信業,並確保電信業的公平競爭;
- 確保電信服務使用者的權益;
- 確保電信經營者完全履行營業牌照或特許合同所定的義務;
- 向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發出規範性指引,以確保電信活動有系統地發展;
- 負責管理和監察無線電頻譜;
- 訂定電信器材及設備的技術標準,並加以規範、核准、認可、監管和檢測;
- 根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認可和監察認證實體;
- 促進資訊科技領域的發展;
- 協助訂定郵政、電信及資訊科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