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进对邮政及电信范畴的国际协议、规定、规章等的适用;
- 确保以本区作为原寄地、转运地或寄达地之邮政运输之相关活动;
- 与有相关国际机构建立关系;
- 促进创设及发展与市场需要相符之邮政服务及产品;
- 确保邮票及其他形式之邮资之制造、发行、分发及商业化,以及确保自动盖销邮资之经营;
- 促进邮票及其他集邮品之商业化;
- 促进向本地区居民,特别向大客户提供邮政服务及产品;
- 从事银行性质的业务,并借本身信用机构的性质,配合行政当局金融政策的有序落实;
-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 管理通讯博物馆;
- 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 负责规管、监察、促进电信业,并确保电信业的公平竞争;
- 确保电信服务使用者的权益;
- 确保电信经营者完全履行营业牌照或特许合同所定的义务;
- 向网络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发出规范性指引,以确保电信活动有系统地发展;
- 负责管理和监察无线电频谱;
- 订定电信器材及设备的技术标准,并加以规范、核准、认可、监管和检测;
- 根据电子文件及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认可和监察认证实体;
- 促进资讯科技领域的发展;
- 协助订定邮政、电信及资讯科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