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郵電局的 “易郵寄"服務之前,必須認真閱讀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如不同意及接受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則不應使用郵電局的 “易郵寄"服務。
當按下自助機的“確認"鍵後,即表示寄件人承認已閱讀及完全明白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內容,並充分知悉寄件人須遵守的義務和責任。同時,同意並接受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包括關於郵電局限責及免責條款之約束;同意並接受本協議是爲了郵電局提供郵政服務中的郵件自助郵寄而設。此外,本協議不妨礙包括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在內的郵政法規及其他法例之應用。
- 釋義
為適用本協議的內容,下列用語的含意為:
1.1 服務: 郵電局“易郵寄”服務;
1.2 機器:屬於郵電局的自助設施,設置在郵政場所;
1.3 物品:郵件;
1.4 個人資料:定義與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該詞語的解釋相同;
1.5 郵資標籤:使用機器時由機器產生而獲得的黏貼式印有郵資的標籤,內容包含一個獨立的二維碼和郵費等,用於黏貼在物品正面,僅在用於本服務時有效;
1.6 投寄標籤:使用機器時由機器產生的黏貼式表格,內容包含關於物品的資料和一個獨立的物品編號,用於貼在物品正面。非掛號函件不需投寄標籤。
- 服務
2.1 允許透過郵電局的機器自助寄件之郵電局服務。
2.2 服務是提供給自然人或法人。
2.3 透過本服務,可郵寄以下物品:
2.3.1 函件,重量在 2公斤或以下;
2.3.2 掛號函件,重量在 2公斤或以下;
2.3.3 特快專遞,重量在 20公斤或以下;
2.3.4 物品尺寸不可超過 300毫米(長)x 300毫米(闊)x 100毫米(高)。
2.4 在使用後,機器印發收據。
2.5 郵電局在收集機器的物品後,按物品相應的郵政服務處理。
- 寄件人義務
3.1 寄件人於投寄前,必須確保投寄物品符合澳門特區、轉運和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當地法規,尤其是海關申報、禁寄郵件及重量及體積限制等事項。
3.2 寄件人須確保其提供的個人資料和報關資訊是真實、完整、準確和清晰的,尤其是關於寄件人、收件人及其地址,以及物品內容。
3.3 寄件人對其提供的個人資料和報關資訊付有全部責任。
3.4 寄件人必須將郵資標籤正確黏貼在物品正面,並且不能對該標籤進行任何更改。 如寄件人對郵資標籤進行任何更改,將被視為無效,並且該物品亦將被視為無支付郵資。 如欲郵寄多個物品,寄件人必須確保每個物品都貼有相應的郵資標籤。
3.5 寄件人必須將郵寄標籤正確粘貼在物品正面。 如欲郵寄多個物品,寄件人必須確保每個物品都貼有相應的郵寄標籤。
3.6 寄件人必須了解目的地海關當局的最新清關程序和文件要求。 目的地海關當局可以根據當地法律扣留和扣押物品、徵收關稅和稅款、並處以罰款等。 寄件人/收件人必須提供目的地清關所需的所有文件,尤其商業發票和原產地證書。
寄件人必須有一個帶粘性封口的透明信封,以便將文件放入信封內,將信封正確粘貼在物品表面,並確保其封口正確關閉。 目的地海關不會告知郵電局有關物品的清關情況
3.7 如果物品包含貨物或樣本,寄件人必須根據在電子報關時填上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的產品名稱和編碼。 就此而言,“原產地”指產品的原產國家。寄件人必須將發票放入第 3.6
點所述信封,以便目的地海關當局進行處理。
3.8 寄件人必須有適當包裝,以便物品處於妥善、安全狀態,並封好包裝。
3.9 機器根據其電子秤稱重的物品重量以及物品的目的地來計算寄件人須支付的郵資。郵電局從機器上收集物品後,郵電局對物品進行稱重,並檢查物品上寫的目的地是否與郵寄標籤上標示的目的地相符。
如果重量出現差異,郵資金額將按郵電局稱重後的物品重量計算,郵資差額為寄件人對郵電局的欠款。如果目的地不同,郵資將按照郵寄標籤上標示的目的地計算,郵資差額也將是寄件人對郵電局的欠款。
在此等情況下,郵電局將使用郵寄標籤上標示的任一方式聯絡寄件人,以便其支付欠缺的郵資。欠款須在郵局以現金支付。寄件人對上述情況可能導致的任何延誤或其他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3.10
寄件人完全知悉並充分意識如其有任何違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郵政法規(包括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和其他適用法例的行為,尤其可能導致郵電局以及轉運和目的地郵政運營商處理其物品的延遲;郵電局拒絕接受其物品;郵電局扣押其物品並處以郵政罰款;目的地海關延誤;
轉運國家/地區和目的地的海關當局扣留或扣押其物品; 轉運地海關和目的地海關當局徵收關稅和稅款以及罰款;延遲將物品交付給收件人; 由於無法交付而退回其物品; 以及任何損失和損害。
3.11 寄件人對郵電局和第三者負有全部責任,如其有任何違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協議條款及細則、郵政法規(包括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和其他適用法例的行為。
3.12
在不妨礙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的情況下,寄件人必須賠償對郵電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如其有任何違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郵政法規(包括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和其他適用法例的行為,並全額賠償郵電局,如有第三者針對郵電局採取任何投訴或訴訟而致使郵電局需要支付的任何性質的所有費用、收費或支出。
- 郵電局的責任
4.1郵電局保證在履行其作為服務提供商的義務時採取適當程度的勤勉和謹慎態度。
4.2對於由於寄件人使用本服務(包括錯誤或無法使用機器)而給寄件人、郵電局本身或第三者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其他後果,郵電局不承擔任何責任。
4.3對於因電信網絡中斷、電力過載或故障等原因致使機器故障、干擾、中斷、電腦病毒、系統故障或中斷而給寄件人或第三者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其他後果,郵電局不承擔任何責任。
4.4郵電局保留權利隨時中斷或暫停提供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
4.5郵電局保留權利隨時添加、刪除、更改、中斷或暫停任何機器功能而無須事先通知。
4.6郵電局從機器收集物品後,如果該物品不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郵政法規(包括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和其他適用法例的行為,郵電局可以拒絕接受和/或按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4.7郵電局保留權利隨時單方面修訂和更改本協議條款及細則而無須事先通知。如真如此,機器上的舊版本將被新版本取代,且在新版本會列明修訂或更改的日期。
- 服務時間
5.1服務時間為每週 7 天、每天 24 小時,郵電局保留權利隨時更改而無須事先通知。
5.2在郵電局指定時間之後存入機器的物品將在下一個工作日進行處理。
- 個人資料
6.1在本服務範圍內獲得的個人資料旨在用於本服務和相應的郵政服務。
6.2寄件人自願提供被要求的個人資料。
6.3機器上安裝了攝錄鏡頭,拍攝寄件人及其陪同人員的圖像,並且在放置機器的地方亦安裝了監視攝錄鏡頭,拍攝該位置的圖像。
6.4機器在使用時將拍攝寄件人的照片。
6.5郵電局從機器收集物品後可獲得其照片或視頻圖像。
6.6郵電局根據第 6.3點 至 6.5 點獲得的照片和圖像,按法律規定,可在發生投訴或訴訟時用作證據,特別是確定物品是否已放入機器以及其當時的狀況。
6.7郵電局保證遵守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的法律規定。
6.8根據法律義務,所獲得的個人資料可能會傳給相關主管實體。
6.9根據法律規定,寄件人有權訪問、更正、修改和更新其存儲在郵電局的個人資料。
6.10 郵電局在其網站公佈郵電局《個人資料使用聲明》。
- 排除保證
郵電局明確否認任何及所有明示或隱含的保證,即本服務將滿足寄件人的要求和期望,或者該服務將不間斷、準時、安全和無誤,也不對使用本服務獲得的結果或透過郵電局獲得的任何信息的準確性或可靠性做出任何保證。
- 有效性
如本協議任何條款之全部或部分規定被視為無效,將不影響本協議其餘部分的有效性,按民法典第293條的規定,將被視為自動縮減至其餘部分全部有效和適用。
-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9.1 適用於本協議的法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律。
9.2 對本協議之詮釋、有效性或執行的任何分歧,皆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管轄,並明示放棄接受其它法律管轄。
- 語言
本協議以繁體中文、簡體中文、葡文和英文撰寫。如文義有歧異時,應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