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邮寄”服务协议

在使用邮电局的 “易邮寄"服务之前,必须认真阅读本协议的条款及细则。如不同意及接受本协议之条款及细则,则不应使用邮电局的 “易邮寄"服务。

 

当按下自助机的“确认"键后,即表示寄件人承认已阅读及完全明白本协议之条款及细则内容,并充分知悉寄件人须遵守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同意并接受本协议之条款及细则包括关于邮电局限责及免责条款之约束;同意并接受本协议是为了邮电局提供邮政服务中的邮件自助邮寄而设。此外,本协议不妨碍包括万国邮政联盟法规在内的邮政法规及其他法例之应用。

 

  1. 释义

    为适用本协议的内容,下列用语的含意为:

    1.1 服务: 邮电局“易邮寄”服务;

    1.2 机器:属于邮电局的自助设施,设置在邮政场所;

    1.3 物品:邮件;

    1.4 个人资料:定义与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对该词语的解释相同;

    1.5 邮资标签:使用机器时由机器产生而获得的粘贴式印有邮资的标签,内容包含一个独立的二维码和邮费等,用于粘贴在物品正面,仅在用于本服务时有效;

    1.6 投寄标签:使用机器时由机器产生的粘贴式表格,内容包含关于物品的资料和一个独立的物品编号,用于贴在物品正面。非挂号函件不需投寄标签。

     

  1. 服务

    2.1  允许透过邮电局的机器自助寄件之邮电局服务。

    2.2  服务是提供给自然人或法人。

    2.3  透过本服务,可邮寄以下物品:

    2.3.1 函件,重量在 2公斤或以下;

    2.3.2 挂号函件,重量在 2公斤或以下;

    2.3.3 特快专递,重量在 20公斤或以下;

    2.3.4 物品尺寸不可超过 300毫米(长)x 300毫米(阔)x 100毫米(高)。

    2.4 在使用后,机器印发收据。

    2.5 邮电局在收集机器的物品后,按物品相应的邮政服务处理。

     

  1. 寄件人义务

    3.1 寄件人于投寄前,必须确保投寄物品符合澳门特区、转运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当地法规,尤其是海关申报、禁寄邮件及重量及体积限制等事项。

    3.2 寄件人须确保其提供的个人资料和报关资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清晰的,尤其是关于寄件人、收件人及其地址,以及物品内容。

    3.3 寄件人对其提供的个人资料和报关资讯付有全部责任。

    3.4 寄件人必须将邮资标签正确粘贴在物品正面,并且不能对该标签进行任何更改。 如寄件人对邮资标签进行任何更改,将被视为无效,并且该物品亦将被视为无支付邮资。 如欲邮寄多个物品,寄件人必须确保每个物品都贴有相应的邮资标签。

    3.5 寄件人必须将邮寄标签正确粘贴在物品正面。 如欲邮寄多个物品,寄件人必须确保每个物品都贴有相应的邮寄标签。

    3.6  寄件人必须了解目的地海关当局的最新清关程序和文件要求。 目的地海关当局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扣留和扣押物品、征收关税和税款、并处以罚款等。 寄件人/收件人必须提供目的地清关所需的所有文件,尤其商业发票和原产地证书。 寄件人必须有一个带粘性封口的透明信封,以便将文件放入信封内,将信封正确粘贴在物品表面,并确保其封口正确关闭。 目的地海关不会告知邮电局有关物品的清关情况

    3.7  如果物品包含货物或样本,寄件人必须根据在电子报关时填上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的产品名称和编码。 就此而言,“原产地”指产品的原产国家。寄件人必须将发票放入第 3.6 点所述信封,以便目的地海关当局进行处理。

    3.8 寄件人必须有适当包装,以便物品处于妥善、安全状态,并封好包装。

    3.9 机器根据其电子秤称重的物品重量以及物品的目的地来计算寄件人须支付的邮资。邮电局从机器上收集物品后,邮电局对物品进行称重,并检查物品上写的目的地是否与邮寄标签上标示的目的地相符。 如果重量出现差异,邮资金额将按邮电局称重后的物品重量计算,邮资差额为寄件人对邮电局的欠款。如果目的地不同,邮资将按照邮寄标签上标示的目的地计算,邮资差额也将是寄件人对邮电局的欠款。 在此等情况下,邮电局将使用邮寄标签上标示的任一方式联络寄件人,以便其支付欠缺的邮资。欠款须在邮局以现金支付。寄件人对上述情况可能导致的任何延误或其他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10 寄件人完全知悉并充分意识如其有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及细则、邮政法规(包括万国邮政联盟法规)和其他适用法例的行为,尤其可能导致邮电局以及转运和目的地邮政运营商处理其物品的延迟;邮电局拒绝接受其物品;邮电局扣押其物品并处以邮政罚款;目的地海关延误; 转运国家/地区和目的地的海关当局扣留或扣押其物品; 转运地海关和目的地海关当局征收关税和税款以及罚款;延迟将物品交付给收件人; 由于无法交付而退回其物品; 以及任何损失和损害。

    3.11 寄件人对邮电局和第三者负有全部责任,如其有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及细则、邮政法规(包括万国邮政联盟法规)和其他适用法例的行为。

    3.12 在不妨碍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情况下,寄件人必须赔偿对邮电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如其有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及细则、邮政法规(包括万国邮政联盟法规)和其他适用法例的行为,并全额赔偿邮电局,如有第三者针对邮电局采取任何投诉或诉讼而致使邮电局需要支付的任何性质的所有费用、收费或支出。

     

  1. 邮电局的责任

    4.1邮电局保证在履行其作为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时采取适当程度的勤勉和谨慎态度。

    4.2对于由于寄件人使用本服务(包括错误或无法使用机器)而给寄件人、邮电局本身或第三者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其他后果,邮电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4.3对于因电信网络中断、电力过载或故障等原因致使机器故障、干扰、中断、电脑病毒、系统故障或中断而给寄件人或第三者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其他后果,邮电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4.4邮电局保留权利随时中断或暂停提供服务而无须事先通知。

    4.5邮电局保留权利随时添加、删除、更改、中断或暂停任何机器功能而无须事先通知。

    4.6邮电局从机器收集物品后,如果该物品不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细则、邮政法规(包括万国邮政联盟法规)和其他适用法例的行为,邮电局可以拒绝接受和/或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7邮电局保留权利随时单方面修订和更改本协议条款及细则而无须事先通知。如真如此,机器上的旧版本将被新版本取代,且在新版本会列明修订或更改的日期。

     

  1. 服务时间

    5.1服务时间为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邮电局保留权利随时更改而无须事先通知。

    5.2在邮电局指定时间之后存入机器的物品将在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处理。

     

  1. 个人资料

    6.1在本服务范围内获得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本服务和相应的邮政服务。

    6.2寄件人自愿提供被要求的个人资料。

    6.3机器上安装了摄录镜头,拍摄寄件人及其陪同人员的图像,并且在放置机器的地方亦安装了监视摄录镜头,拍摄该位置的图像。

    6.4机器在使用时将拍摄寄件人的照片。

    6.5邮电局从机器收集物品后可获得其照片或视频图像。

    6.6邮电局根据第 6.3点 至 6.5 点获得的照片和图像,按法律规定,可在发生投诉或诉讼时用作证据,特别是确定物品是否已放入机器以及其当时的状况。

    6.7邮电局保证遵守有关保护个人资料的法律规定。

    6.8根据法律义务,所获得的个人资料可能会传给相关主管实体。

    6.9根据法律规定,寄件人有权访问、更正、修改和更新其存储在邮电局的个人资料。

    6.10 邮电局在其网站公布邮电局《个人资料使用声明》。

     

  1. 排除保证

    邮电局明确否认任何及所有明示或隐含的保证,即本服务将满足寄件人的要求和期望,或者该服务将不间断、准时、安全和无误,也不对使用本服务获得的结果或透过邮电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或可靠性做出任何保证。

     

  1. 有效性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之全部或部分规定被视为无效,将不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性,按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将被视为自动缩减至其余部分全部有效和适用。

     

  1.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9.1 适用于本协议的法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律。

    9.2 对本协议之诠释、有效性或执行的任何分歧,皆受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法律管辖,并明示放弃接受其它法律管辖。

     

  1. 语言

    本协议以繁体中文、简体中文、葡文和英文撰写。如文义有歧异时,应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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